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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业大学国家(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2020年10月23日 15: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税规[2019]2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省政府奖学金由辽宁省政府出资设立,均用于奖励学业优秀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名额由辽宁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依据《辽宁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评审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均为8000元/每人•每年。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评审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年专业综合成绩排名在前4%,专业学习成绩排名前5%,没有补考科目;德育测评成绩优良。

第七条  专业学习成绩和综合成绩达到前30%的学生,符合《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辽教函[2019]320号)规定的“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学生也可申请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申请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八条每学年初,学校根据辽宁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分配名额,按其占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比例,向各学院下达分配名额。

第九条  各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分配名额,结合本学院实际,对年级和专业进行合理分配。

 

第四章  评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不兼得。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审工作的领导,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照学校下达的评审名额,遵循奖励标准和条件,依据学生的专业综合成绩排名依次拟定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第十四条  拟定的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名单经所在学院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以纸质版和电子版(电子版只要求初审名单)两种方式同时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审核、汇总各学院推荐结果,提出全校当年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六条  依据国家、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结果,学生工作处组织各学院填报《国家奖学金费用发放表》和《省政府奖学金费用发放表》,汇总签字后交财务处办理发放。

第十七条  获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和省政府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在评审工作中有营私舞弊行为者,一经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对获奖学生取消奖励荣誉,追回已发放奖学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辽宁工业大学国家(政府)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同时废止。